四川省2015年政法幹警招錄公告及職位表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公務員[微博]局
2015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公告
根據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公務員局《2015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就我省2015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時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www.sc.hrss.gov.cn、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四川省法院網站www.sccourt.gov.cn、四川警察網www.scga.gov.cn、四川省司法廳網站www.scsf.gov.cn發佈):
一、招錄單位、培養院校及名額
招錄名額共424名。招錄單位和職位、培養院校、專業及培養方向如下:
(一)招錄單位和職位
法院系統11名,檢察院系統72名,公安系統300名,司法行政系統(含監獄)41名。具體職位和名額見《2015年四川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職位表》(隨公告發佈,以下簡稱《職位表》)。
(二)培養院校
四川大學45名,西南民族大學[微博]38名,四川警察學院300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4名,上海政法學院17名,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20名。
(三)專業及培養方向
1.
專科試點班實行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為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單位培養的專科試點班20名。
2.
專升本試點班實行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的本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為縣級人民法院培養的專升本試點班1名。
為縣級人民檢察院培養的專升本試點班4名。
為縣級公安機關培養的專升本試點班200名。
為司法行政系統培養的專升本試點班6名。
3.
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實行本科(學士)起點的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為縣級人民法院培養的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2名。
為縣級人民檢察院培養的本申請註冊商標台中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31名。
為縣級公安機關培養的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100名。
為司法行政系統培養的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15名。
4.
法律碩士試點班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對課程考試合格且通過論文答辯的學生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為縣級人民法院培養的法律碩士試點班8名。
為縣級人民檢察院培養的法律碩士試點班37名。
具體招錄單位和培養院校及專業見《職位表》。
二、招錄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含2013、2014屆畢業未就業的畢業生);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即“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 社區 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社工人才百人計劃)。
三、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須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報考雙語試點班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
報考的基本條件為: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1997年8月2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9年8月21日以後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區的退役士兵,可放寬至27周歲(1987年8月21日以後出生);其他人員報考公安、監獄、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在28周歲以下(1986年8月21日以後出生),報考其他職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9年8月21日以後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報考職位要求的學歷條件: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專升本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如何申請註冊商標台中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現役軍人。
6.具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單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招考的具體對象、范圍、條件見《職位表》。
四、報名及資格初審
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網絡報名時間為2015年8月21日至8月25日8:00。報名網站為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資格審查工作由招錄單位負責。資格審查包括網絡報名時的資格初審、面試入闈前的資格復審及考察工作中的資格確認三個環節。在任一環節發現報考者不符合職位條件的,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報名及資格初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絡報名
1.選擇職位。報考人員登陸報名網站,認真閱讀“公告”、“招錄職位表”、“考試大綱”等,瞭解招錄范圍、對象、條件、報名程序、有關政策規定和註意事項等內容,然後選擇與自己條件相符的招錄單位和職位。報考人員隻能選擇一個部門(單位)中的一個職位進行報名,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2.填報信息。報考人員按網絡提示要求通過註冊,如實、準確填寫《2015年四川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報考信息表》的各項內容,同時按網絡提示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電子照片(格式為.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報考人員提交的報考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報考人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擅自更改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將按《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人員請於2015年8月21日至8月26日期間登陸報名網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全部資格初審工作於8月26日8:00結束。資格初審合格者,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並按網絡提示打印《2015年四川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報考信息表》兩份,供資格復審時使用。資格初審不合格的,可於報名時間截止前改報其他職位。考生對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和其他內容有疑問的,可向相關部門(單位)咨詢。
(二)確認繳費
經初審合格且通過照片質量檢查的考生,須於2015年8月21日至8月27日8:00登陸到報名網站進行確認繳費(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筆試考務費每科50元)。網絡報名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確認繳費的具體程序按網絡提示進行。
下列考生通過資格初審後於2015年8月26日前的工作日到報考職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試機構(報考司法行政系統監獄職位的考生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試測評基地 成都市三槐樹路2號 )遞交減免公共科目筆試考務費用申請材料,經審核確認後辦理減免手續: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農村傢庭考生憑其傢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特殊困難證明;
2.農村絕對貧困傢庭的考生憑其傢庭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特困傢庭證明、特殊困難證明;
3.父母雙亡、父母一方為烈士或一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十分困難傢庭的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父親或母親一級傷殘軍人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雙亡證明等有效證件。
(三)職位調整
筆試報名人數與職位錄用名額之比一般不得低於5:1。在繳費確認後,達不到上述開考比例的職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放寬。放寬後仍未達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相應縮減或取消該職位錄用計劃並公告。被取消錄用計劃的職位,由四川人事考試網向該職位已繳費的報考人員退費。
(四)打印準考證
資格初審通過和照片質量合格並成功完成瞭確認繳費(含減免費用)的報考人員,請於201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打印本人準考證。逾期不打印準考證而影響考試的一切責任由考生自負。
五、考試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總成績按滿分100分計算,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的50%。
(一)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1.筆試科目
9月19日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所有考生都要參加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
9月20日教育入學考試為:報考專科試點班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升本和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台灣商標註冊查詢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考試范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附後。
各科具體筆試時間和地點詳見本人準考證。
2.筆試成績及其計算方法
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各科目筆試成績於2015年11月上旬在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上公佈。
由於閱卷工作采用瞭分數處理自動化系統,沒有人工登分、核分過程,原則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請,對缺考、違紀、零分等特殊情況有疑問的,應於筆試成績公佈之日起三日內申請查詢,公務員公共科目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提交申請,核查結果於2015年11月上旬在四川人事考試網上公佈;教育入學考試科目向考試所在市州招考辦提交申請,核查結果於2015年11月上旬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直接通知考生本人。
筆試總成績和職位排名於2015年11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上公佈。
筆試成績滿分為100分。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50+(公共科目筆試加分)]
+[×50]
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單位駐地在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折合後加1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於9月22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聯系電話送有關單位審核:符合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加分的考生,報考法檢系統的,分別交報考職位所在市(州)法院、檢察院審查,省法院、檢察院匯總核定;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職位的,交報考職位所在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考司法行政系統監獄職位的,交司法廳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
本次拿出招錄計劃的10%,用於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拿出20%左右的招錄計劃,用於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對大學生退役士兵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二)面試
根據考生的筆試總成績,按照招考職位錄用名額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的人員名單(筆試有缺考科目者不得進入資格復審)。最後一名筆試成績相同的,可一並進入面試資格復審名單。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
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的考生,應攜帶《2015年四川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報考信息表》一份(貼上照片)、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退伍證、戶籍證明(明確瞭招收范圍的職位)和招錄單位要求的其它證書、手續,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復審。其中,幾種特殊報考對象,還須具備以下手續:
1.新就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試用期(見習期)未滿參加本次招考的,須出具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
2.委培生、定向生須由原委培、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
3.國傢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格復審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的缺額,應在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復審合格人數達不到該職位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該職位資格復審合格人員全部進入面試。
面試資格復審和面試工作,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面試時間暫安排在2015年11月下旬。經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憑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和有關證明材料參加面試,並繳納面試考務費80元(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面試具體事項由招錄單位另行通知。
(三)民族語言測試和體能測評
報考法院系統“雙語”試點班的,面試資格復審前由省法院組織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不合格的,不能進入面試。
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監獄職位的所有面試人員和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均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計算分值,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體能測評按人社部、公安部、國傢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國傢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關於錄用國傢安全機關、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公考錄函〔2011〕28號)和國傢公務員局《關於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次數的函》(國公局函〔2012〕1號)執行。公安系統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
體能測評應在具備條件的學校等地點全封閉進行。體能測評的具體時間、地點,由組織實施單位通知考生。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分組及年齡按本人體能測評的當日日期計算。
(四)考試總台中商標註冊流程成績
考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50%+面試成績×50%。成績不進行四舍五入處理。各職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總成績相同的,先後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教育入學考試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
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進入體檢人員考試總成績不得低於本次招錄同類達到比例職位的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最低考試總成績。
六、體檢、考察和公示
(一)體檢
體檢在省確定的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按照《關於印發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於修訂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及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於印發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人民警察職位(含司法警察)按照《關於印發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於司法行政部門醫學、心理矯正類職位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13號)、《關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獄醫職位錄用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20號)執行。公告發佈後至本次招錄體檢實施時,如國傢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的體檢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隻進行一次,隻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招錄機關應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按照高校招生有關規定,試點生入學後,由培養院校進行身體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缺額不再遞補。
(二)考察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人員的德才表現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國傢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並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與否的結論。
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應在公示前從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經體檢合格後進入考察。
(三)面試復試和公示
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按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可參加面試復試人員不足招錄計劃兩倍的職位,符合條件人員可全部進入復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面試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委組織部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報考其他職位的,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負責,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確定擬錄取人員,並面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取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考試總成績、擬錄取職位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限為7天,期間接受社會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間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機關進行調查,對查有實據影響錄取的,不予錄取。
七、錄取、學生管理與畢業錄用
擬錄取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相關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發放生活補助費。
對於合格畢業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畢業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分別報省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未畢業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傢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試點班學生畢業錄用到定向單位工作,應有一定的服務年限,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含第二學位)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八、紀律與監督
本次考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2015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設立考錄監督小組,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電話: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監督電話: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廳監督電話:12389
四川省司法廳監督電話: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581029
四川省公安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748790
網絡技術咨詢電話: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1.2015年四川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職位表
2.考試大綱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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